近日,Beijing-France.com發(fā)文稱,新浪起訴騰訊“微博”商標,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敗訴。
新浪公司的子公司北京創(chuàng)客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申請注冊“微博中的微博. com與圖”和“微博與圖”兩個商標(以下簡稱爭議商標),但被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
為此,魏夢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公司)對簿公堂。日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上述商標不予注冊行政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爭議商標與引用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支持了魏夢公司的訴訟請求。
夢想公司申請注冊的爭議商標被指定用于第45類法律研究、婚姻介紹、約會服務和其他服務。騰訊以商標糾紛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為由提出異議。
據此,原商標局駁回了爭議商標在“社交陪伴、服裝出租、交友服務、婚姻介紹、在線社交網絡服務”服務上的注冊。原審商標評審委員會也以同樣的理由駁回了魏夢公司的復審請求。微夢公司不服,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判斷爭議商標與被引用商標是否構成近似商標的最終標準,應當是相關公眾是否可能誤認指定或者批準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或者認為其來源之間存在某種特定聯(lián)系。
爭議商標與引用商標是否近似,只是判斷是否構成近似商標的重要因素之一。此外,爭議商標的受歡迎程度和商品或服務的指定用途等因素也應予以考慮。同時,在對比商標時,也要注意突出的部分。
本案中,從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角度來看,爭議商標中“微博”、“weibo.com”等成分的顯著性較弱,應重點對比爭議商標中的“大眼睛”圖形部分與引用商標中的蒲公英圖形部分(駁回“微博”商標不構成權利障礙)。
從各自的圖形部分來看,爭議商標與引用商標存在較大差異,在相關公眾普遍關注的情況下很容易區(qū)分。此外,爭議商標的“大眼睛”圖形部分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可以確立其與原告的對應關系;而且,爭議商標指定的部分服務比較特殊,具有一定的個人屬性,相關公眾在選擇相關服務時會更加關注。
基于以上分析,該商標在指定服務中的使用不會引起相關公眾誤解、混淆或者認為該商標所指向的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具有某種特定的聯(lián)系。爭議商標和引用商標不構成在上述服務上指定的近似商標。
據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支持了魏夢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撤銷了原審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被訴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