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商標申請人經常會問:既然歐盟每個成員國都有獨立的商標注冊組織,那么注冊一個歐盟商標后,是不是就不能在每個成員國申請商標注冊了?歐盟注冊商標在每個國家都是分開審查的嗎?商標在各成員國注冊的保護效果比在歐盟組織注冊的好嗎?為解決這一問題,筆者將根據多年的工作經驗,談談歐盟組織與歐盟成員國之間的互補與轉化關系。
一.歐盟組織和歐盟成員國登記的互補性
一般對國際商標注冊有所了解的人都知道,在一些歐洲國家,通過歐盟進行商標注冊是獲得商標保護最經濟的方式。目前歐盟共有28個成員國,分別是羅馬尼亞、保加利亞、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愛爾蘭、意大利、盧森堡、荷蘭、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塞浦路斯、捷克、愛沙尼亞、匈牙利、拉脫維亞、立陶宛、馬耳他、波蘭和波蘭。
歐盟有權獨立審查商標申請,并確認商標申請人的專有權。在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時,歐盟組織和成員國單獨的商標注冊審查程序是完全獨立的,審查中不存在監(jiān)督或其他關聯關系。與馬德里國際商標注冊相比,瑞士國際局只起到將商標申請轉移到各成員國的作用(即中介),與歐盟組織的權力完全不同。也就是說,就商標而言,歐盟組織是一個擁有商標授權實權的機構。獨立受理商標注冊申請,獨立進行商標審查,獨立頒發(fā)專門的歐盟商標注冊證書。
至于歐盟的28個成員國,除了比利時、荷蘭和盧森堡在比荷盧共同設立了聯合區(qū)域商標注冊組織外,其他成員國都有自己獨立的知識產權官方機構,可以接收自己的單一注冊申請,分別審查和頒發(fā)自己的商標注冊證。
在歐盟商標注冊的整個過程中,歐盟組織與成員國的知識產權機構之間沒有分工合作。即使保護范圍重疊,如果商標申請人已經在歐盟各成員國注冊了單一國家商標,商標所有人完全有可能通過歐盟組織再次注冊該商標,反之亦然。
那么,既然歐盟和各成員國獨立受理和授權商標注冊,那么各成員國是否特別保護自己的商標注冊呢?答案是否定的,事實上,只要歐盟組織穩(wěn)定存在,各成員國不退出歐盟組織,通過歐盟注冊授權的商標,理論上與各國單次注冊是一樣的。
雖然各自的商標審查、授權和確認是獨立的,但不可否認的是,歐盟及其成員國的注冊之間存在互補關系。
與各成員國的單一注冊相比,歐盟注冊具有各成員國單一注冊不可比擬的優(yōu)勢,即商標申請注冊一次后,可同時在28個成員國享受與所有國家單一注冊同等的保護。這種優(yōu)勢使得歐盟組織的商標注冊受到國際商標權人的青睞,而各成員國的單一注冊相對來說并不是一個受歡迎的選擇。
但是單個注冊不受歡迎并不代表它沒有價值。事實上,歐盟注冊還有一個相對突出的劣勢,即商標申請注冊后,任何成員國都可以基于其在先權利對歐盟注冊申請?zhí)岢霎愖h。這種缺陷導致通過歐盟組織注冊的商標會被反對的風險,遠遠高于各成員國單獨注冊的風險。一旦第三方基于任何成員國的在先權利提出異議,歐盟商標獲得商標權的時間和成本都會大大增加。在商標注冊成功之前,實際上28個成員國的商標權并沒有同時獲得授權。而這種注冊相對困難的缺陷,可以通過商標注冊單個國家異議風險相對較小的優(yōu)勢來彌補。
歐盟成員國單一國家注冊的另一個好處是,如果28個歐盟成員國的市場對商標注冊人來說不是同等重要的,即當商標所有人只將一兩個成員國作為核心市場時,他們擔心由于非核心第三國的在先權利,商標在歐盟組織注冊的風險更大,所以商標所有人單獨在單一成員國提交申請會更符合實際需要。
簡而言之,當預測到由于各成員國的在先權利,商標在歐盟組織內注冊的風險較高時,可以靈活選擇的各單一成員國的商標注冊也是商標注冊人可以考慮的首選。
二。歐盟商標與各成員國單一國家商標之間的轉換
那么,除了獨立注冊和優(yōu)勢互補的關系,歐盟商標和各成員國國家商標之間是否存在可轉換的關系?答案是肯定的。
歐盟組織注冊與各成員國單一國家商標注冊有一個重要的交集,即當歐盟商標注冊無法獲得授權時,可以申請將歐盟商標注冊轉換為單一成員國注冊。關于轉化關系,以下四個核心問題需要商標所有人注意:
1.轉換后的單一國家商標申請享有特殊優(yōu)先權。
轉換的一個好處是,轉換后的每個單一國家申請相當于一個特別優(yōu)先權,優(yōu)先權日是原歐盟商標申請日。即商標轉換成功后,商標所有人轉換后單一成員國的商標權開始生效的日期為原歐盟商標的申請日。這一特殊的優(yōu)先權日期超過了原巴黎公約規(guī)定的基于第三國的優(yōu)先權申請應在基本商標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處理的時限。轉型成功后,每次轉型后的單一國家注冊與該國的獨立商標注冊具有同等效力。
2.歐盟組織對商標轉換時間點的要求
歐盟商標可以隨時申請轉換成單一成員國商標嗎?答案是否定的,事實上,成功申請注冊或者注冊有效維持中的商標是無法取得主動權的。
無故申請轉化為各成員國單一注冊申請。只有在商標申請被駁回、被主動撤回、因第三方原因或未及時續(xù)展等原因將被官方登記為無效的情況下,歐盟申請才能申請轉化為單一成員國注冊申請。而且轉化申請?zhí)峤粫r間并非無期限限制,而是必須在商標最終被駁回、撤回或無效日起三個月內辦理。錯過該時限,則無法辦理轉化。3、單一申請無法反向轉為歐盟組織申請
歐盟組織商標申請可以轉化為單一國家成員國商標申請,并不表示歐盟單一成員國商標亦可反向轉化為歐盟組織商標。但歐盟組織商標申請可以基于各單一成員國商標申請依巴黎公約獲得優(yōu)先權。
4、歐盟將失效商標無法辦理轉化的特殊情形
大部分情況下失效的歐盟商標都可以申請轉化為單一成員國商標,但存在無法辦理轉化的例外情形,比如說:基于缺乏顯著性的原因被駁回、基于連續(xù)五年不使用的原因被撤銷、以及第三方非基于單一成員國在先權利而是基于在先歐盟商標權利提異議的原因導致商標將失效時,無法辦理轉化。也就是說,如果導致商標被駁回、異議或無效的原因是無法通過各成員國單一國家注冊來規(guī)避的話,則無法轉化。這點應當不難理解。
從以上幾點可以看出,歐盟商標申請雖然有著單一國家注冊申請無可比擬的成本經濟的優(yōu)勢,但和各成員國單一國家注冊存在著不可切割的互補和轉化關系。相信掌握了這些關鍵點,商標權人能夠更從容的趨利避害,利用歐盟商標注冊和單一國家注冊的關系有效地保護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