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香港LPF的主要特征
1.?結構組成
至少應有兩名合伙人,一名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 GP) 以及一名有限合伙人 (Limited Partner, LP) 。
普通合伙人(GP):可以是個人、香港私人有限公司、在香港注冊的非香港公司或境內/境外有限合伙企業(yè)。
有限合伙人(LP):可以使是個人、公司、合伙企業(yè)、受托人、非法人團體或任何其他實體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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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責任
與主要基金中心(例如開曼群島、新加坡等)相同,LPF沒有獨立法人資格。
① 其GP對基金的債務和負債承擔全部責 任,并對基金的管理和控制負責;
② 其LP的責任僅限于他們對基金的投資承諾,并且不具備 LPF所持有基金日常管理權或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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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注冊與解散機制
向香港公司注冊處申請,將基金注冊為注冊的LPF;
必須交由“提交人”提交,“提交人”為香港律師行或律師代表有關建議普通合伙人。
(解散機制也參考同樣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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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任命投資經(jīng)理,核數(shù)師和負責人
① 必須任命年滿18歲的香港居民或在香港注冊的公司為投資經(jīng)理來執(zhí)行日常的投資管理職能,且;
② 任命一名香港執(zhí)業(yè)會計師對財務報表進行年度審計,且;
③ 任命一名負責人負責執(zhí)行LPF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職能(例如,認可機構,證券及期貨事務監(jiān)察委員會(證監(jiān)會)的持牌法團,會計專業(yè)人士或法律專業(yè)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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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轉移
簡化將現(xiàn)有根據(jù)《有限責任合伙條例》(第37章)注冊的基金轉移到LPF注冊制度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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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LP身份的機密性
出于保密目的,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將無法在公共登記冊上查詢。有關記錄仍需保存在有限 合伙人在香港公司注冊處所注冊的香港辦事處或其他任何地方,并在有需要時由執(zhí)法人員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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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稅收和印花稅待遇
在滿足某些條件的情況下,LPF可以根據(jù)統(tǒng)一基金免稅制度免征香港利得稅;
LPF的權益不屬于“香港證券”,因此,針對LPF權益出資、轉移或撤回不征收香港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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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系列關于有限合伙和基金稅務的立法將為私募基金行業(yè)勾勒出一個充滿吸引力的香港在岸私募基金架構:
私募基金將有更加簡單的組織架構;
基金的設立地與管理地完全可整合到香港;
LPF有資格成為香港稅收居民,基金的牌照資質、經(jīng)濟實質合規(guī)也會被整合到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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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豐德永提醒
我們相信新的政策將有助鞏固香港在全球資產和財富管理行業(yè)的領先優(yōu)勢,并進一步發(fā)展私募股本和家族辦公室行業(yè),并帶動對本地相關專業(yè)服務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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