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個人取得企業(yè)支付的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
2021-11-23 09:12:03
根據《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后優(yōu)惠政策銜接的通知》(財稅〔2021〕164號),個人和用人單位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用人單位發(fā)放的其他補助),低于上一年度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三倍的,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的金額不得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于調整2021年深圳市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和免征標準的通知》的規(guī)定,自2021年6月1日(納稅期限)起,個人與解除深圳市文化傳播公司登記關系的用人單位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免稅標準調整為383271元(含), 超出部分按照《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后關于優(yōu)惠政策銜接的通知》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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