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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進一步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4號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簡政放權、加強監(jiān)管、改善服務”改革、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決策部署,國家稅務總局決定進一步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 部分稅務行政許可文件及報送材料根據(j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深化“精簡行政、下放權力、加強監(jiān)管、改進服務”改革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全國視頻會議重點任務的通知》(國辦發(fā)〔2019〕39號)要求。 現(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首先,壓縮處理時間
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納稅人延期申報審批、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最高開票限額(增值稅稅控系統(tǒng))審批、實際利潤額以外的其他企業(yè)所得稅預繳方式審批等事項,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對于批準納稅人變更稅收定額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在上述期限內不能完成的,經(jīng)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
二、退化的申請文件
(1)取消《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聯(lián)系地址”欄目。
(2)稅務機關辦理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和延期申報的審批,不再要求申請人填寫《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和《延期申報申請審批表》。
第三,減少材料的提交
(一)稅務機關辦理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審批,而不是要求申請人單獨提供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材料、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支出預算材料,申請人應當在《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中填寫相關信息和申請理由;申請人連續(xù)三個月不再需要提供納稅和資產(chǎn)負債表,稅務機關將在信息系統(tǒng)中積極核對。
(2)稅務機關辦理納稅人延期申報審批時,不再要求申請人單獨說明確實難以正常申報的情況。申請人應在《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中填寫申請理由。
第四,簡化交貨程序
稅務機關通過辦稅服務窗口直接向申請人送達稅務行政許可文件,申請人無異議的,受送達人或者其他法定簽名人應當在稅務行政許可文件末尾的回執(zhí)欄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收件日期,不單獨填寫《稅務文件送達回執(zhí)》。
動詞 (verb的縮寫)更新相關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注銷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1號)所附稅務行政許可文件樣式和稅務行政許可項目明細表,按上述規(guī)定更新,并隨本公告重新發(fā)布。
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10月14日